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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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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可以理解为解决两个问题:定罪和量刑。 定罪就是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量刑就是在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后如何处罚。 二、有罪辩护,就是在认可被告人犯罪的前提下(可以是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也可以不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但同时认为被告人构成其他犯罪),对其作出罪轻的量刑辩护。 量刑辩护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新亮点,给辩护工作提供了更大的发挥空间。 三、无罪辩护,就是认为被告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控方指控的犯罪。 四、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辩护的目的是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让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处理,而不是哗众取宠,博取眼球。 对于律师而言,尤其不能轻言无罪辩护。 一些案件,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证据也很确凿,律师再做无罪辩护,就是给被告人和家属一个错误的信号,让他们以为“抗到底”、“死不认罪”,法院就不敢怎么样。这种做法绝对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绝对是一种违法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如果律师认为案件证据存疑,应当做出证据存疑的无罪辩护,而不能一边看着控方的确凿证据,一边满口跑火车不认账。 五、关于刑事辩护,还应说明以下几点: 1、刑事辩护不是作秀。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促进法律之正确实施,依法维护被告人之合法权益,才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 辩护律师绝不可利用刑事辩护的机会作秀、搏出位、吸引眼球,这样的行为可能置被告人于不利,是不道德的。 2、争取该争取的,放弃没意义的。 司法实践有司法实践的特点,有其自身独有的规律。辩护律师必须尊重这个现实,不能仅凭自己一厢情愿就信口开河。 3、刑事辩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不可强词夺理。 犯罪了,就应该负责。对于证据确凿的事实,应尊重事实,做量刑辩护。如果非要胡搅蛮缠、强词夺理,甚至强行做无罪辩护,不仅起不到辩护的作用,反倒让人感觉是在负隅顽抗。
1、 罪刑法定原则 (1)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既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又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 2、 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意味着任何人在被法院宣告有罪前都是无罪的,法院是行为人构成犯罪与否的唯一法定裁判者。 3、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4、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盗窃罪的定案依据有以下这些: 1、盗窃犯罪主体方面需证明: 盗窃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盗窃犯罪案件客观方面需证明: 盗窃犯罪案件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盗窃犯罪客体方面需证明: 盗窃犯罪客体方面需证明的事实是盗窃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的所有权。 4、盗窃犯罪主观方面需证明: 必须证明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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