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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构成犯罪:(一)非法持有枪支,私藏军用枪支;(二)非法持有或者隐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或者...
本罪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弹药管理制度。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隐藏枪支和弹药。根据本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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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与非罪的区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没有规定数额、情节的限制。但是,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应认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1)要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未携带持枪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显然也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本罪。(2)要把本罪与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并没收其枪支、弹药,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但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尽相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在内。(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其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拥有、携带、佩带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拥有、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私自藏匿枪支、弹药的行为。前者行为是公开的方式,后者行为则是秘密的方式。在当代的社会,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规定,弹药都是属于一种危险的物品,一般情况下持有的话是又要进行报备,有人员非法持有私藏弹药,将按照非法持有弹药罪来进行严厉的惩罚。
(1)要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未携带持枪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显然也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支以上军用枪支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十发以上军用子弹、五百发或者其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邮寄、储存十发射、邮寄、储存五百发以上非军用子弹;(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邮寄、储存一枚以上手榴弹;(五)非法制造、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邮寄、储存炸药、发射、发射、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导火药三十发射或者三十发射、三十发射、三十发火药以上或者导火药品种以上不符合规定的,或者三十米以上导火药品种以上。(七)非法制造、导火药品种以上。或者具有销售和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公斤以上或者烟火药30公斤以上、雷管300多根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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