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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收养姐姐的小孩可以吗,关键问题是,(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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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 (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 (三)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1、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2、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3、登记 (1)、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公告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2)、自公告之日起,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收养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被收养人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女子的生父母。上诉就是收养姐姐家的孩子都流程,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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