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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四种基本类型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法律上并没有对集体商标进行分类,但是在集体商标申请的过程中需要对申请主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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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根据《》第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条件应具备的条件为:(一)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该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二)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可以是企业的,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三)必须制定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途径(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步骤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三个月左右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非必须程序)。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显示组织中用户的成员资格。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监督某一商品或服务能力的组织控制,由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用于其商品或服务,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质量的标志。两者关系如下:(1)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是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2)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质量符合规定的特定质量;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3)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具备检测或监督商品或服务特定质量的能力。(4)证明商标开放,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符合管理规则规定的具体质量要求,就可以要求使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只要是集体成员就可以使用,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5)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商品或服务提供商中使用该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集体商标。(六)《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六条申请转让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此可见,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也可以转让,但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转让相比,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受让人也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例如,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具有检测和监督商品和服务特定质量的能力。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者关系如下: (1)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都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 (2)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 (3)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或监督能力。 (4)证明商标具有开放性特点,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要求就可以要求使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 (5)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商品或服务商使用该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 (6)《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第十六条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此看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同样也可以转让,但是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转让相比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还应当具备相应主体资格。如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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