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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目前,对于超...
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如果该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的,不算是犯罪;如果属于机动车的,则算犯罪,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对行为人可处拘役,并处罚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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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应满足的条件之一是驾驶机动车。
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未被归入机动车的范围,因此行为人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只能被作出行政处罚。危险驾驶罪一般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等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无证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但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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