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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此类拍卖依《公司法》第35条规定进行,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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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股份分割方式如下: 1、若该股权是在婚前取得的股权则为夫妻一方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若是在婚后取得或有证据证明共同出资的或者婚前取得股权,但婚后夫妻双方将其约定为共同财产,则该股权为共同财产。双方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依法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第一、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相关的规定,对于夫妻离婚公司股份如何分割有一下的回答,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受公司法的这一限制,在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这一方案无法实现。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价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财产总价值的情况下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 (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夫妻承续其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在多家公司拥有股份则应对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别按前述原则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这一方案后遗症最小,但仅限于只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这一方案会影响到公司积累的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及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在商界的发展,所以这一方案的采用应充分考虑双方意见。
1、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权的,均分股权;夫妻一方不愿意持股,将股权作价补偿给不愿持股方。 2、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 (1)夫妻间直接转让股权 (2)作价补偿,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 3、出资比例不能视为对夫妻共同股权的约定夫妻间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除非夫妻另有书面约定该注册股份归谁所有,否则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推定为夫妻各占一半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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