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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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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如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当立案追诉。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或者含有此类药物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使用此类药物或者含有此类药物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当立案追诉。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或者含有此类药物的饲料养殖的动物,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产品的,应当立案追诉。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单位犯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请考虑咨询专业的律师。我可以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权益保护服务。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随时向我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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