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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
如果属于消费者应当知情的内容的,但是经营者没有尽到注意、提醒的义务,消费者不知道该事项的,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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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品价格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对其损失的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的三倍;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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