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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人民法院:贵院委托北京**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所做的(京)**司鉴【2010】文鉴字第406号文书鉴定意见书,我方已收悉。我认为...
笔迹鉴定后书面异议就需要写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再者就是请示的事项,请求的事实与理由,最后就需要写上当事人的名字和时间,再提交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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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从鉴定程序方面去质疑鉴定的证明力,包括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找到相关笔迹鉴定的程序性规定一一对照看有无违反之处)、用于比对的检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鉴定方法是否科学。
对笔迹鉴定不服申请再审应该是没有问题,这个申请是不违法的,但是法院是不是要进行再审,那就不是仅仅是对笔迹鉴定不服的这个条件了,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那都要有足以推翻原判的证据或者法院程序违法等等条件才行。
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我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都坚持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我认为,作为代理人应当坚持这一点!只有鉴定人出庭在法庭上你才可以对他的回答或不回答“穷追不舍”的追问下去,使鉴定人无藏身之处。只有通过在法庭上的不断追问,才能使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暴露在法官面前。还有,代理人应对法官以书面形式表明,对司法鉴定人的书面回答应坚持不予接受。 只要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存在上述问题的,都可以请求法院对于司法鉴定的真实有效性应进行检测,要求法院出具司法鉴定质证意见书,质证制度对于保障审判的公正合理,保障司法公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务中要积极运用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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