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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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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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