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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气象条件危及作业安全的,应当停止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环境温度超过三十七摄氏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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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应当每三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电力设施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办理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事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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