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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男,汉族,2011年4月20日出生,西充县中岭场镇人。杨父系西充县中岭小学教师,每月有固定收入,杨母属于残疾人,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杨某某父母经常因为为工资及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3年4月,杨父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并与杨母分居,由杨母一人带儿子杨某某。杨父的工资卡在2013年3月后就一直由杨某某爷爷保管,杨爷爷定期从杨父工资中给予杨某某母子一部分生活费,此外杨某某母子再无其他经济来源。2013年4月,杨父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于2014年3月指定杨爷爷夫妻为其监护人。2014年5月,杨爷爷代杨父对杨母提起离婚诉讼,终审判决于2014年12月生效。在杨父杨母分居期间,因儿子的生活抚养费问题,双方曾于2013年10月22日在西充县晋新法庭达成协议:未离婚前,由爷爷每月支付杨某某生活抚养费1200元。但自2014年5月起,杨爷爷就未再支付,杨母通过多方调解索要费用未果,于是申请西充县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西充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杨某的申请后,指派了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杨某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据后,以杨某某为原告,杨母作为原告法定代理人,杨父为被告,杨爷爷为被告法定代理人,向西充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并指导杨母准备相关证据资料。西充县人民法院义兴法庭在开庭审理后,几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未到庭接受调解。西充县人民法院义兴法庭于2015年6月2日作出判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给付拖欠的抚养费8400元。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变更未成年人监护权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同意变更未成年人监护权,变更后有利于未成年人生活的,可以通过变更监护权协议公证进行变更。二是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变更。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3)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生活,对方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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