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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未成年权纠纷

2022-10-26
【案情】阿晴和阿斌因为感情不和,在婚后不久就协议离婚了。儿子A当时还在哺乳期,但是阿晴考虑到自己的经济条件没有阿斌好,而且自己的母亲身体也不太好,没法帮忙照顾A,所以在协议离婚时忍痛放弃了A的抚养权,但是就探视A的时间和次数都有了一些具体的约定。为了能够改变自己的经济状况,阿晴在离婚后工作异常努力,很快就在单位获得了提升,并且购置了房产与小车。由于工作原因,阿晴错过了许多次探视A的机会,再加上与阿斌之前的一些误会,阿晴发现后来自己已经没有办法再看到A,亦联系不上阿斌。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阿晴向法院申请执行探视权,同时并诉请变更A的抚养权。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阿晴终于成功的探视到了儿子,但其变更抚养权的申请却未获支持。法官语:虽然双方之间因行使探望权产生争议纠纷,但此种情形并非法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双方离婚后,A随阿斌及祖父母共同居住生活,阿斌具备抚养A的条件并履行了抚养义务,目前A就读于幼儿园,学习、生活状况良好,维持现有的抚养关系显然更有利于年幼的A的身心健康发展,且就探望权问题亦在法院执行法官的介入下得以解决,在没有必须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发生的情形下,应维护抚养关系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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