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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
民事诉讼能否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确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进行审理后,发现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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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需要分情况讨论: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或者连带担保责任。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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