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受贿“索而不取”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索而不取”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索要财物,而对方不答应给付或者没有明确的答复。受贿罪中的“索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从轻情节: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法律上介绍贿赂罪: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判断介绍行贿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看是介绍行贿的对象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次,要看介绍行贿人是否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积极的“穿针引线”促成行贿和受贿行为。如果只是口头撮合,没有实施撮合行为则不能构成犯罪。最后要看介绍行贿人是否情节严重,即金额或情形是否已经符合法律关于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7人已浏览
201人已浏览
1,021人已浏览
1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