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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规定中如何理解暂行规定第18条?

2022-10-23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答问》有关解释,上述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劳务派遣单位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职工的“同工同保”。因此,“用工单位所在地”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劳务派遣单位在为跨地区派遣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当使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职工“同工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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