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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认定后3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申请复核,请求重新认定。先拟写复核申请书,复核申请书应当载...
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重新认定,需要重新认定的,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申请的,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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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的时限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①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②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③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④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如果对认定不服,应尽早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重新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1)审理对象不同:死刑复核是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目的在于防止发生错误判决;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目的在于纠正裁判中的错误。 (2)提起的主体不同: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则由当事人提起或由原裁判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由其上级的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开始。 (3)提起的理由不同: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报请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而引起,不需要其他理由;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运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4)提起的时间不同:死刑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有权人民法院核准;提起再审程序,法律并没有期限限制,只是在发现新罪或者无罪改判为有罪时,应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内才能提起。 (5)受理案件的法院审级不同:依照死刑复核程序规定有权进行复核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6)作出的裁判的效力不同:死刑复核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生效的判决、裁定,应当交付执行;再审程序中的判决、裁定的效力取决于再审判决、裁定的程序和审级。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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