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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没收违法配制的制剂;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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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有关总部、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军队内部聘请药品监督员,协助卫生部门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军队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对符合配制制剂条件的,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应当予以批准,并发给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应当根据国家和军队药品抽查检验计划对军队使用的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列入国家药品抽查检验计划的,抽查检验结果在国家药品质量公告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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