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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房车库为配套设施。单位集资房是国家减免部分税费,参与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的房地产,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单位集资房建设应统...
(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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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使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九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单位集资建房在离婚时应当以离婚时的房产属性来界定,如果离婚时已经取得了集资建房的房产所有权,那么必须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在房产分隔的过程中,要以夫妻双方的协议来进行,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已经取得一致意见,则不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如果有异议则必须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
集资建房一般指的是建设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经市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 向特定的对象集资并供应住房的一种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单位集资房的产权是属于单位的,员工不得随意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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