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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期间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和被告人拘留的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一个月,不得超过一个半月。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未被拘留的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3、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为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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