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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罪犯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算是自首,还需要如实供述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如果该罪犯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不但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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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其中第二款规定了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并且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行为。如果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如果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人的其他罪行,只是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其他罪行的有关情况,不成立自首。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了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包括姓名、年龄、职业、地址、犯罪记录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与真实情况不同,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类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已经解释的犯罪事实和未解释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说明所有犯罪事实,但如实说明的犯罪情节重于未说明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说明的犯罪数额大于未说明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解释的与未解释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解释的犯罪数额与未解释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虽然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时没有说明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前主动说明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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