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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
股权担保必须办理质押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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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股权质押必须办理登记。登记是生效要件。股权质押后原则上是不允许转让的。除非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股份进行质押的必须质押登记。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公司股权质押必须办理登记。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生效后,只要在国家认可的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均可产生权利质押的法律效力。 新规将质押登记机构扩大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省级“股权交易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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