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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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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感情破裂的证据 1、配偶赌博恶习 2、家庭暴力,如出警记录、医疗单据 二、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书,身份证和户口本。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 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三、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 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起诉离婚,还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离婚诉求: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如女方已怀孕,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4)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5)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6)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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