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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中的抗诉理由是证据不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两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而且认错态度良好,情节比较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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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的法定理由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审抗诉权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二审程序的抗诉理由: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所指的是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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