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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在办理清算时,主要经过包括以下程序: 一、确定清算方式:普通清算还是特别清算; 二、成立清算组织...
一、外资企业注销程序如下:1、董事会决议通过 2、投资方(股东)批准 3、商务部门批准 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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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在地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法院审查判断破产宣告条件,作出破产宣告裁定,进行清算程序等相关事项的程序。破产宣告是继破产申请、破产受理之后的程序阶段,以破产受理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受理后产生程序开始的效力,但没有进入实质性阶段。破产宣告是破产程序进入实质性阶段的标志,自破产宣告以来,破产程序不再停止和回复。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即无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是否公开,法院在作出破产宣告裁定时都必须公开进行。裁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首先通知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出庭,当庭宣布裁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拒不出庭的,不影响裁定效力。3、清算组织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组织有关机关和人民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所谓破产清算组织,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保管、清理、估价、出售、处理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的专门机构。3、破产财产的定义破产财产是企业宣布破产时组织管理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以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求,也可用于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破产财产也可以表述为:是指从破产宣告到破产程序结束的整个期间,由破产管理人占有、控制和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全部财产的总和。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指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清偿的债权。具体而言,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传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6、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讲座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和解协议进行。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构。具体来说,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公告,由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机构,在人民法院的领导下进行讲座,决定关于破产的法定重大事务。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是使所有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权利的行使和处分作出内同的表达,并采取必要的行动维护其共同利益。债权人会议的成立不仅使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且保证了每个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平等先例权。(1)和解和解是指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挽救企业,防止破产,避免破产清算(被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经与债权人会议协商协商,与债权人达成相互谅解,就债务人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部分免除债务人债务、整改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即以让步方式结清债务的协议;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草案,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和解的起点。清算人应当提出破产处理和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的分配标志着破产清算的完成。是指破产清算人将清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按照通过的分配方案,对所有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法院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出现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原因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流程如下:1。在规定的时间内成立清算组,但公司分立或合并的除外;2。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偿还公司债务;4。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5。制作清算报告,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一、外资企业注销程序如下:1、董事会决议通过 2、投资方(股东)批准 3、商务部门批准 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 5、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注销 6、海关、财政、统计部门注销核准 7、外汇登记证注销(外币、人民币购汇后汇出,外币、人民币账户销户) 8、工商(营业执照)注销 9、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10、劳动登记证注销二、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清算。(一)清算的期限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二)清算委员会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2.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义务; 4.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5.清缴所欠税款; 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清理债权、债务; 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三)清算通知与公告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须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刊登。(四)清算财产分配企业及中外投资者须依法分配清算财产而不得作任意处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清算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管理、变卖和分配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以及公告、诉讼、仲裁及其他所需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2.国家税款。 3.其他债务。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应注意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等),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有,清算过程中若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办理。(五)清算终结清算委员会完成上述财产清偿工作后将制作清算报告并经董事会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天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该等手续完结后10天内,须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同时须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三、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2份) 2、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份原件) 3、董事会关于企业注销的决议(2份原件、1份复印件) 4、《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原件) 5、企业在市级报刊上三次公告的证明资料(2份原件、1份复印件) 6、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7、海关出具的守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8、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2份原件、1份复印件) 9、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1、工商局企业信息卡(LC卡) 12、企业公章 13、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 14、其他工商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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