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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异地贷款买房怎么办理

2021-10-26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实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筑金[2014]148日)的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员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员工权益,现在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一、责任分工(一)城市公积金中心(包括分中心,下)负责审查员工存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发行书面证明书,协助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受理、审查、发行、回收、变更和贷款后管理,承担贷款风险。(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存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定期检查异地贷款情况,掌握提取、偿还、变更和逾期情况。二、办理流程(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员工异地贷款业务咨询,一次通知贷款所需审查资料。(二)员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纳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纳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员工的申请,验证员工的缴纳情况,发行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贷款或第一次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算的缴纳员工非现场贷款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使用证明书。(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员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存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员工住房公积金存款使用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无误时,应按规定期限履行贷款审查审查手续,并向城市公积金中心反馈结果。城市公积金中心显示员工异地贷款情况,建立员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账户。(四)缴纳员工在异地偿还贷款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纳城市公积金中心应立即通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收到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必须立即重新识别和记录非现场贷款情况。(五)异地贷款过期时,支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合作开展贷款催款等工作,按贷款合同扣除贷款员工公积金账户馀额用于偿还贷款。三、相关要求(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加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指导监督。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紧急发布异地贷款业务细则,确保异地贷款业务有序开展。(二)异地贷款业务存款信息验证联系人应尽责。缴纳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合作,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如果信息验证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请书面更新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3)我部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信息交换系统。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积金中心应按异地贷款政策要求,紧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满足全国异地贷款业务信息化要求。

相关法规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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