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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设置的必要性的解释

2021-09-28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设置的必要性   一项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可能都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条件。特别是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不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更大。   因此,为保证专利的质量,纠正专利局工作中的疏漏和失误,必须建立一种制度,以纠正不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于是,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就应运而生了。这一制度是通过在专利法中设立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而实现的。实践证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的设立在保证专利质量,实现专利法的宗旨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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