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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五十条第二款: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伙人死亡后,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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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五十条第二款: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伙人死亡后,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我国《》第6条第一款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权的行使作出了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行使继承权时,必须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除非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重大不利情形的,否则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已经作出的,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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