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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期满后,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宣布解除管制,并发出解除管制通知书,恢复其公民的一切权利。 控制执行期限从刑期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被拘留的时间按每拘留一天折扣刑期二天,剩余日期为实际控制执行日期。
管制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宣布解除管制,并发给其解除管制通知书,恢复其公民的一切权利。 管制执行期限从刑期判决之日起计算,在判决之前被先行羁押的时间按每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剩余日期为实际执行管制的日期。
管制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主要是针对那些罪行性质轻、危害小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此外,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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