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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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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1、遗弃的亲生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还是否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基本案例】侯水水是一名农村妇女,20岁的时候,与同村的另一农民张大山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为张君。张君2岁,张大山因车祸意外身亡。 第二年,侯水水因不堪家庭的重负和贫穷,将张君送到邻居家玩耍后,借机与一来本地打工的男子私奔,从此,毫无音讯。由于张君没有其他近亲属,经其所在村委会同意,本村张伍依法收养了张君。现张君也成为了两个孩子的父亲。张君一直对母亲侯水水抛弃自己的做法耿耿于怀。2002年,侯水水后来的丈夫去世,其与再婚后所生子女非常不好,现已70多岁的她难以维持生计,于是就找到了张君,要求其尽赡养义务。遭到拒绝后,侯水水便将张君告上法庭,要求张君履行赡养义务。张君对于从小就抛弃自己的母亲是否有赡养义务【案例分析】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案中,母亲侯水水不堪贫穷,逃避抚养义务,竟将两岁的亲生儿子予以遗弃,致使张君成为孤儿。后来张君由同村的张伍依法收养,这样,张君就与张伍形成了父子的关系,而与其亲生母亲侯水水的母子关系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依法被解除,所以,张君无须再对侯水水尽赡养义务。
有儿子女儿也需要赡养父母。因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父母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女儿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即使出嫁后也应当履行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扩展资料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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