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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最初的户籍登记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1.小孩的户口本上写着已婚,如果该信息错误,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 2.《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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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个人信息由于错误可以更改,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等); 2、《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无证的,需提供助产人员和知情人员的证言材料,以及出生地社区、村委会证明材料); 3、原始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有工作单位的,还应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准予更正的证明及原始档案记录; 5、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1、当事人的户籍信息应以本人最新的户口本上登记的为准; 2、原常住户籍信息在当事人办理户口迁移或者更新后,原来的就已经注销了,不需要再办理更正手续; 3、如果现在的户口本上的信息有误的,可以更改:应该带上当事人的户口本(以前的及现在的)、身份证、房屋产权登记证(门牌号)、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证明等; 4、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说明实际情况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应的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当事人登记的户籍个人信息有错误,当事人可以凭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区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修改户籍个人信息手续。异地不能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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