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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2022-09-15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中环线以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中环线以外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中,用于建设公园绿地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其中,外环线内侧包括辅道用地绿带不小于五十米,外环线外侧包括辅道用地绿带为五百米。(三)新建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机关等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工业、仓储区附属绿地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四)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五)城市河流、湖泊等水体周围的绿地率和新建铁路、公路的绿化带宽度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六)城市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七)商业服务业设施集中建设的地区,应当统一规划、建设集中绿地。在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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