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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权包括下列基本权利:一、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二、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它具有自身显著的特点,即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并不得转让,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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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是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居住在中国的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是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军人身份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是武装警察身份证件。香港、澳门居民是港澳居民的内地通行证。台湾省居民是台湾省居民的内地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是护照。社保卡、驾照、护照也是有效身份证件。
当事人申办遗赠公证时,必须亲自到住所地或遗赠行为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机构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根据其申请派公证员到遗赠人的居住地办理。 办理遗赠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遗赠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明; 2、如果受赠人是单位的,应提供该单位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草拟的遗赠协议书; 4、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银行存折等;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构造的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身体是身体权的客体,它是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包括四肢、器官、毛发等。不可以自由装卸的假肢、假牙、心脏起博器、人造器官等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也属于身体。身体权的内容包括以下:身体权的首先内容是公民有权维护和保持自己身体整体的完全性和完整性。身体是由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所构成的整体,这一整体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许多情况下,加害人的行为虽没有破坏受害人的健康,但却破坏了受害人的身体完整,如故意在他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头发剃掉等类似如此的行为,虽没有侵犯受害人的健康权,但已经构成侵害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权利主体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公民自愿决定死后讲遗体捐赠也是身体支配权的表现之一。但是,身体支配权的行使应以不损害自身的身体健康为限,否则为法律所不允许。现行法律允许的装配身体器官、血液和骨髓的行为都是对权利主题无害健康的。如公民鲜血200毫升法律是允许并且鼓励的,但公民一次鲜血超过400毫升则为法律所禁止。身体权为公民个人所专有,其他任何人不得分享,身体权本身亦不得转让。否则均视为侵犯公民身体权的侵权行为。违背公民意志,强行索取、使用公民的身体组成部分,是侵犯公民身体权的行为。身体权有关规定我国《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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