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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有个人或组织侵害可向村委、乡镇政府要求调解,也可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承包的土地被人侵占可以向当地的国土局投诉并反映情况。 非法占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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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害,若涉及问题较大建议委托律师处理,详细情况可来电咨询。
承包土地合同没有到期,被征收的土地用途得到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权者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必须持有土地所有权证明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收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配置补助费,按需配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配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公司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征收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郊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根据本条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如果需要配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来的生活水平,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认可,增加配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26条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地面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配置的人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置的,配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2、其他部门配置的,配置补助费支付给配置部门3、不需要统一配置的,配置补助费支付给配置部门的个人或者得到配置部门的同意后,用于支付配置部门的保险费。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配置补助费用情况监督。
按照书面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承包土地被他人处分可以追究其合同违约,要求赔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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