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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转移社保关系的,手续和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需要的资料:带上当的户口本、社保卡,去户口迁出地的社保部门,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
1、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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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关系转接办理程序及地点:(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必须户口迁入地的社保部门同意接收);(2)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3)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生存认证由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2、办理时需要携带的证件及资料:参保人的户口本、社保卡、有效身份证、符合要求的照片、户口迁出地的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关系转接证明等。3、缴纳基数及更多内容参看:《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44号)。
一,个人转移社保关系的,手续和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需要的资料:带上当的户口本、社保卡,去户口迁出地的社保部门,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开出的社保转移证明原件(注明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社保机构的户名、帐号和开户行名称,并盖社保机构公章。该证明3个月以内有效。)和身份证复印件1张(第二代身份证需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正面和背面); 2,个人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持接收单位介绍函,调出单位停保手续和社保卡,到相关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二,社保续交的方式,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只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基金不再转移。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的,转移模式依然为“双转移”,即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都要转移。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2,具体办理方式为: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或自谋职业者可携带身份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医疗保险手册、卡,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保关系接续手续,第二月按季或按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养老保险转移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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