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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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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藏匿、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的,由行政部门给予批评,责令改正。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属其他单位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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