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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公安部关于学生毕业后户口管理规定 转发公安部关于学生毕业后户口管理规定 按照公安部2003年公布的“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要求,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应迁往工作地或原籍地,无论何种原因户口只能再学校保留两年,凡毕业后在校保留户口超过两年的,将户口迁入原门楼牌号下另设的附号地址,按拆迁消失户口单独管理。对该保留户口只做迁出处理。
户籍迁移新规定:一般需要迁移户口的,需要本人或户主申请,然后注销当地户口,将户口迁移到新的地方。如果是农村户口迁移,需要提供学校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允许迁入的证明。
1、迁出方在本地开户籍证明信。农村户口的,要开农村户口证明。不开具的,默认是城市居民; 2、要带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迁出方开迁出证明信; 3、公安分局户籍科会给打电话通知取准迁证; 4、到迁出方派出所领迁移证; 5、到自己户籍所属派出所上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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