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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个人账户支付门诊费用、药店购药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按照规定在统筹基金支付中按比例自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二)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市、县上年度在职人员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左右,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市、县上年度在职人员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照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一到六级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照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实际医疗费用向单位收取,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企业补充、大额救助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个人账户支付门诊费用、药店购药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按照规定在统筹基金支付中按比例自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二)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市、县上年度在职人员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左右,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市、县上年度在职人员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照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一到六级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照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实际医疗费用向单位收取,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企业补充、大额救助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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