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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前三项)×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环境保护税法第八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税率3%,应交增值税=含税价÷(1+3%)×3% 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附加都是以增值税税额计征,合计12%。 应交附加税=应交增值税税额×12 套入公式就是:应交增值税=50000÷(1+3%)×3%=1545 应交附加税=1545×12%=185.4 合计=应交增值税+应交附加税=1545+185.4=1730.4。
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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