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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
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一)轨道交通、铁路、航空、水陆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二)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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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警告:(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按照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未按照要求开展应急演练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拒绝开放有关设施、场地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的。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行政机关,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逐级进行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并做好相关单位的信息通报;及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实行每日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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