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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二)各自抚养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1、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
因为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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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权: 1、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抚养能力的,由父母抚养; 2、父母双方都去世的,或都无抚养能力的,可以由(外)祖父母抚养; 3、父母离婚后,抚养方去世的,另一方可以主张抚养权,该抚养权不属于去世方的父母。 双方都同意收养的,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参照上面的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方式;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一方擅自收养的(单方收养实质上是一种无效收养行为),且收养后一直不为对方认可的,由收养一方单独抚养,对方不承担抚养费。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 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
1、祖父母主张对孙子女的抚养权,是有条件的。《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如果父母健在,且父母有能力抚养,祖父母是不能主张孙子女抚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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