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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怀孕致残怒讨健康权是什么意思?

2022-10-29
“小三”宫外孕致残怒讨健康权法院判男子对自己的性行为负责本报讯(通讯员A记者万勤)一位80后的武汉女孩与一已婚男子发生婚外情后不幸发生宫外孕,最终导致十级伤残,不能再孕。两人分手后,女方以生命健康权受损为由将男方告上法庭。昨悉,法院就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男方承担一半责任,补偿女方万余元。2008年12月,20多岁的武汉姑娘B与襄樊XX的C与相识。2009年5月,两人建立恋爱关系,随后两人同居。今年6月,B发现自己宫外孕,随后到武汉某医院做手术。治疗期间,C仅到医院看了一下,没有对B进行护理照顾。此时,C对B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B也发现了C已婚的事实,表示结束两人的恋爱关系。后经司法鉴定,B因宫外孕造成十级伤残。B认为,其宫外孕是C造成的,C的行为给其身体、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与C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B将C诉至法院,要求C赔偿医疗费1.1万元、误工费1万元、伤残补助费2.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费1.7万元等多项费用共计6.6万元。C则认为,其与B间的事是道德范畴的问题,不是法律解决的问题,请求法院驳回B的要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B、C自愿发生性行为,并导致B宫外孕,对此原、被告负有同等责任。C对B的行为虽不构成侵权,但也应对自己的性行为负责,故C应对B给予一定的补偿。B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31万多元,C应补偿其中一半损失,即1.15万元,其余损失由B负担。同时,B宫外孕自己也有责任,与自身的身体有关,对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目前,两人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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