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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退赃的,综合考虑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程度、退赃程度等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8...
共犯退赃可以减刑,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及退赃、退赔数额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非暴力型犯罪,全部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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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退赃的,综合考虑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程度、退赃程度等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8款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处罚。
初犯自首退赃,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30%,但不低于法定的量刑幅度。法律规定,退赃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对损害事件的弥补程度,可以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对退赃的减刑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可以的,只要符合减刑条件即可以减刑,可以参考以下条文:《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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