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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
你好:1你属于未婚生育,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2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3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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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标准,需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 第一胎子女,须责令补办结婚登记,不需要支付社会抚养费; 2、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 第二胎子女,按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3、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 第三胎及以上子女的,按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4、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按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1.对抚养权有争议,不是不给抚养费的理由。未来十年要给,数额是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以前的如对方追讨,也要支付,但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男方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3.如果已经上了户口,社会抚养费就等计划生育部门处理了再交吧。 4.尚未生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没有涉及到这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段)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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