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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从业人员流动就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对、调整有关人员的参保缴费记录档案。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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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从业人员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次性记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父母、无子女人员每月分别加发本人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作为计划奖励金。发放对象的基本养老金基数增加后,奖励金也随之增加。加发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条例》第十六条所指的“同期社会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上年度所在市县(含洋浦,下同)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每年增长5%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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