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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
重组与重整是两码事,一般重组在重整的后面才进行. 简单来说:重整是老公司解决好债务问题,也叫债务重组 但重整中解决债务一般都有法院介入,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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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偏低,在交易对价恒定的情况下,会导致发行股份的数量增多,进而稀释现有股东的权益在一些重组交易中,交易双方对发行股份的价格设置了调整机制,但只规定了发行价格向下调整的触发条件,而没有价格向上调整的相关规定,相当于单项的只调跌不调涨,在这种调价机制下,只可能导致发行股份数量的增多,可能损害上市公司现有股东的权益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给大股东或者其他公司购买其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拥有这些资产,大股东或者其他公司不再拥有这些资产,只获得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对于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监管问题,股转系统表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在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需要在验资完成后10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备案。 在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监管方面,股转系统在信息披露审查理念上,将主要遵循完备性审查原则,重在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同时,为落实《重组办法》中自律监管职能的要求,将在原有的信息披露程序基础上增加一道审查环节。 具体来说,公司在申请暂停转让时,会事先确定最晚恢复转让日,且首次董事会召开之日(T日)与最晚恢复转让日间,应当有至少9个转让日的时间间隔(即最晚恢复转让日不早于T+9日),从而保证首次信息披露的时点(T+2日)与最晚恢复转让日(T+9日)间至少相距7个转让日。由于公司从申请证券恢复转让到实现证券恢复转让还需两个转让日,上述时间安排保证了股转系统有5个转让日的时间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如5个转让日内股转系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默示同意,公司可以正常进行信息披露并申请恢复转让;如股转系统发现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存在问题,则有权要求公司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应当视情况申请推迟最晚恢复转让日就是对新三板新规剑指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正确解释了,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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