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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意外赔偿

2022-08-08
今年47岁的龙某,来自四川广安。2007年,他来到重庆明天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明天公司)上班。天有不测风雨,两年前,龙某上班操作机械时,不幸被压伤左手,经过半年治疗才出院。这次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事故,龙某的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去年8月龙某提出申请,双方解除了劳动雇佣关系。 去年10月,龙某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天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随后,法院判决明天公司支付41万余元,明天公司还支付4万元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付。 早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前,明天公司向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员工补充工伤保险。龙某受伤后提出了理赔申请。去年11月30日,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向龙某赔付保险金19.7万元。 得知此情况后,明天公司以龙某不当得利为由,将他告上法庭。 员工受工伤,公司支付了工伤赔偿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发现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员工19万元保险金,便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员工退还这19万余元。近日,大渡口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钱非彼钱 大渡口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明天公司投保的是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龙某与明天公司解除劳动雇佣关系后,工伤保险的赔付条件已经成立,龙某申请理赔并获得赔付19万余元于法有据。 法院还认为,明天公司只是在法院判决的范围内承担了赔付责任,并没有额外多支付给龙某赔偿金,龙某并没有获得不当得利。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明天公司要求龙某退还19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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