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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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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本条例由XX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XX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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