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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一、人员范围 2013年9月30日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遗属。 二、待遇标准 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1、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770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30元。 2、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90元。 3、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调整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
一、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 二、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遗嘱子女领取遗嘱补助在18岁未成年之前都可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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