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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年**月生,汉族,住**********,电话:***********.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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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当事人上诉的执行裁定应当包括以下情形:当事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而法院不予受理的终结执行或撒销执行的执行法院不应受理执行申请而受理的对非执行依据所指明的被执行人或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其他应当提起上诉的情形。执行裁定不能上诉的做法既不利于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不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监督。
反诉人(一审本诉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街号栋单元号。被反诉人(一审本诉原告):,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出生,四川省太安镇龙游村人。 第三人:,女,汉族,1956年9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街号栋单元号。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退还不当得利元整及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反诉人提起反诉之日至退还全部本金之日止 2、判令被反诉人就应当退还的不当得利之债中的元与本诉之债元借款予以抵消 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反诉人以2008年月日从反诉人处骗取的元借条为据,要求反诉人偿还其所谓的借款,并发生讼争。事件发生后,反诉人通过与其母亲,即本案第三人交谈,方知被反诉人采取欺骗手段,谎称与第三人合作投资购买商品房为由,并多次向第三人索要购买商品房的投资费用,第三人在听信被反诉人的情况下,从其管理的反诉人银行卡帐户上进行资金的划转,期间分别于2008年月日、2008年月日两次划款人民币元、元至被反诉人名下,2008年6月3日从被反诉人帐户转回至反诉人银行卡帐户元,进出抵消总计划出款项元至被反诉人名下。第三人从事上述行为时均未告知反诉人,直至本案本诉发生后,反诉人才知道本案的全部真相。以上就是对利息上诉状范文
关于投诉物业公司问题的解答: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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