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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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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生产过程的科学规律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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